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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同业代付的会计处理办法

来源:天水恒企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19/11/15 15:33:57

  银行代付业务又称代理同业委托付款业务,一家银行的客户申请融资时,该行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另一家同业为该客户提供融资,并在业务到期日由自己归还代付款项本息。作为财务人员,银行同业代付的会计处理办法是什么。以下是有天水恒企会计培训机构小编为大家整理资料分享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财政部日前公布了“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代付业务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了银行同业代付业务的会计处理和披露。财政部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代付业务**条款判断同业代付交易的实质,按照融资资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责任不同,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如果委托行承担合同义务在约定还款日无条件向受托行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受托行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向委托行拆出资金处理。

  财政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同业代付业务涉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贷款承诺、担保、代理责任等相关信息进行列报。同业代付业务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随意抵消。上述会计处理和列报要求既适用于信用证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也适用于保理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考虑到同业代付**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财政部建议不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追溯调整。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委托行(发起行、开证行)与受托行(代付行)签订的代付业务协议条款判断同业代付交易的实质,按照融资资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偿还责任不同,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 如果委托行承担合同义务在约定还款日无条件向受托行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受托行应当将相关交易作为向委托行拆出资金处理。

  (二)如果申请人承担合同义务向受托行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无论还款是否通过委托行),委托行仅在申请人到期未能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才向受托行无条件偿还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对于相关交易中的担保部分,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财务担保合同的规定处理;对于相关交易中的代理责任部分,委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处理。

  受托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将相关交易作为对申请人发放贷款处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和其他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同业代付业务涉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贷款承诺、担保、代理责任等相关信息进行列报。同业代付业务产生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随意抵销。 本条解释既适用于信用证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也适用于保理项下的同业代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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